(2017)鲁0212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兴敏与隋让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敏,隋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55号原告:张兴敏,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隋让华,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敏与被告隋让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隋让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8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隋让华银行存款人民币822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丽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