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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76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朱振东、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朱振东,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100号。主要负责人:顾鹏飞,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驹,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振东,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法定代表人:邵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振东、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304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据以执行的(2016)苏0602民初3042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0602执1810号,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7)苏0602执176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