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得镖与被告李小红、李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镖,李小红,李国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122号原告:张得镖,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小红,女,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国旗,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张得镖与被告李小红、李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得镖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得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得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得镖负担。审判员 徐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