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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得镖与被告李小红、李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镖,李小红,李国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122号原告:张得镖,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小红,女,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国旗,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张得镖与被告李小红、李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得镖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得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得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得镖负担。审判员  徐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