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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907558459。法定代表人尹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燕某,男。系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186427.8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受理费379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171000.00元,下余19217.80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自愿放弃。上述和解执行协议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2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俊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