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洪海与太原市青莲养殖有限公司、山西昶晟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海,太原市青莲养殖有限公司,山西昶晟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v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271号原告张洪海。委托代理人郭继忠,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青莲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牛驼村。法定代表人宋青莲,董事长。被告山西昶晟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北三巷32号底商。法定代表人郭俊叶,经理。原告张洪海与被告太原市青莲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昶晟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张洪海负担。审 判 长 黄 静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