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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锡武、李恩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锡武,李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锡武,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李恩宝,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潘锡武与李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1日向李恩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恩宝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恩宝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