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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许淑云、史凤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淑云,史凤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许淑云,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高阳县庞口市场南区。被执行人史凤宏,男,1969年8月5日出生,地址高阳县。许淑云与史凤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2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凤宏没有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淑云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史凤宏、史凤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淑云、许淑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史凤宏、史凤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淑云、许淑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牛志伟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人民陪审员  韩 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耀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