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志清与彭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清,彭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529号原告:刘志清,男,汉族,1955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彭前进,男,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志清与被告彭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志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清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