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志清与彭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清,彭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529号原告:刘志清,男,汉族,1955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彭前进,男,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志清与被告彭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志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清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