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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20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芬、周其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芬,周其昌,周容先,刘小梅,郭其文,李友纯,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20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芬,女,1938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周其昌,男,1935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周容先,男,2009年1月23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刘小梅,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郭其文,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李友纯,男,1986年6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958号。法定代表人黄佳忠,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梅、李芬、周其昌、周容先与郭其文、李友纯、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广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360000元后,即不再承担本案的赔偿义务,并且正在履行。另经调查,被执行人郭其文、李友纯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黄海昭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向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