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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刑更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蒋运宽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运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121号罪犯蒋运宽,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鞍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运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3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辽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2015年1月6日以(2011)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400号、(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978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蒋运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运宽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3次,表扬1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运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运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杰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