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6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凤莲与王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莲,王强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502号原告:赵凤莲,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王强,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赵凤莲与被告王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凤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凤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凤莲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荣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