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刑更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罪犯钟锦旗因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锦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第232号罪犯钟锦旗,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钟锦旗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以(2012)泽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9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未履行,系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钟锦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3次,余485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多次被判处刑罚,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锦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郭子仪审判员 杨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