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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恩贵与冉从富徐恩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恩贵,徐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恩贵,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从富,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徐恩云,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上诉人徐恩贵与被上诉人冉从富、原审被告徐恩云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1183号民事裁定,驳回徐恩贵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徐恩贵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徐恩贵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被上诉人冉从富起诉请求偿还借款,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依法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