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付全与王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付全,王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付全,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敬(王付全之妻),1969年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杨,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付全因与被上诉人王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付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王付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付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付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