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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金水、王秀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金水,王秀玲,柳志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金水,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玲,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志峰,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上诉人高金水、王秀玲因与被上诉人柳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已经认定事故车辆冀J×××××号车为报废车,上诉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又提交事故车辆冀J×××××号车登记信息,显示该车所有人系李彦珂,该车已经注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上诉人申请追加原车主参加诉讼。该车报废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理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审遗漏了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金水、王秀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余志刚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