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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刑更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罪犯岳岗因犯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第216号罪犯岳岗,男,1993年4月5日出生,山西省平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岳岗因犯绑架罪被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以(2014)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岳岗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普管级,受表扬4次,余344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主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郭子仪审判员  杨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