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4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杨邦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邦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964号原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矿区雁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淑芹,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邦柱,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吕亮,天津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邦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 金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乌云新吉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