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俊霞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112号罪犯刘俊霞,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5日作出(2003)咸刑初字第000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俊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起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0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3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陕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9年8月4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2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12年5月23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8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14年9月1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2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0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3个、获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刘俊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霞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19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田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雯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