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交投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德财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德财投资有限公司、王德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交投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德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024号之一申请人:四川交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朝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箫,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德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王德财。本院在审理四川交投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德财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德财投资有限公司、王德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交投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德财投资有限公司在四川天添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收款480000元进行保全。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交投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德财投资有限公司在四川天添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所有的应收款480000元,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强浩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