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欧火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欧火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8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丽仪,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学斌,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肇玲,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欧火兰,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告欧火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家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