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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政荣、李晓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政荣,李晓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首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政荣,男,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晓栋,男,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政荣、李晓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7)晋0302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政荣应于2017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借款本金88402.77元、利息8570.53元、及滞纳金15735.2元,共计112708.5元(利息、滞纳金的计算从2016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双方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执行人李晓栋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政荣、李晓栋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151669.32.5元(含诉讼费1278元、执行费1591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政荣、李晓栋同值财产(详见清单)。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郝炳钊书记员  董旭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