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杜某某、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州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某某,杜某某,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8执异4号异议人忻州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负责人杜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郭某某诉杜某某、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借贷纠纷、郭某某与杜某某合伙纠纷中,忻州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以(2016)晋0928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的请求。后异议人提出复议申请,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晋09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五寨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8执异字第7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五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6年11月9日举行了听证,再次作出(2016)晋0928执异2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异议人忻州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复议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晋09执复1号裁定书裁定:“一、撤销五寨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8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五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忻州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及其代理人李某某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杜某某、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未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忻州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与杜某某、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于2013年建立汽车二级网点销售关系。约定杜某某交纳保证金150000元,实行滚动销售,到双方互不欠帐时再退保证金。截止2016年5月4日,杜某某欠公司车款113500元,我公司对此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协助法院冻结36500元。异议人提交下列证据:1、异议人与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杜某某签订的忻州怡通二级网点规章制度(实为二级网点经销协议)。2、车辆调拨出库单,于2015年12月3日从忻州怡通调出价值89900元科鲁兹一辆,调入五寨二网。3、杜某某出具的欠款协议一份,拟证明杜某某代理忻州怡通二网期间,共欠忻州怡通122600元,其中科鲁兹一辆价值84900元,杜某某经手沈某某购车分期还款形式欠忻州怡通36700元,欠车轮款1000元。协议约定分期还款期限和利息承担以及诉讼解决途径。4、沈某某购车相关手续及保险办理。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及其代理人称,在法院冻结杜海燕所交保证金后,异议人与杜某某发生车辆调拨不能追回车款的责任在异议人,请求尽快执行。经审查查明,杜某某以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与异议人忻州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二级网点经销协议,协议约定保证金为15万元。2015年5月21日,本院向异议人下达(2015)五民初字第2号裁定书,对杜某某交纳至异议人处的保证金15万元予以冻结,异议人的工作人员签收后加盖了公司印章。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送达异议人扣划保证金裁定书后,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举证于2015年12月3日调入五寨二网科鲁兹一辆,时间发生在本院送达异议人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其优先受偿不能与保全裁定书抗辩。杜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出具的还款协议也证实如所欠122600元到期不能归还,要计算逾期利息,异议人有权追回科鲁兹车辆或诉讼解决,此协议书双方也不涉及异议人从杜某某交纳的保证金中优先受偿问题。关于沈某某购车欠异议人36700元及轮胎1000元,异议人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与杜某某有任何关系。本院认为,忻州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接到本院保全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而异议人之后与杜某某及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发生经济往来所形成的债务风险,应由异议人承担,异议人在保证金范围内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忻州市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侯志强审 判 员 史志杰人民陪审员 马利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