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佳、李海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佳,李海潮,李炜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佳,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堂,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连中,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海潮,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一审被告:李炜巍,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宋佳因与被申请人李海潮及一审被告李炜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经对李海潮提供的新证据进行交换和质证,能够证明李海潮、李炜巍已经向宋佳及其家人结清全部借款。宋佳申请再审称李海潮等人向其及其家人账户内的转款与本案借款无关,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宋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