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长明与袁布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明,袁布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69号申请执行人赵长明,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袁布琼,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赵长明与被执行人袁布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由于本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赵长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袁布琼银行存款人民币89315.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吉0106民初199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