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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杜启豪与古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启豪,古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424号原告:杜启豪,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古林,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杜启豪与被告古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杜启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启豪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光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