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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被吕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吕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吕春玲,住四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桂英与被执行人吕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吕春玲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桂英人民币4627元。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