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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天祥与孙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祥,孙杰,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162号原告:李天祥,男,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烈,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杰,男,1958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诚、梁懿琳,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新材料基地。法定代表人:周洪银,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天祥与被告孙杰、第三人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天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祥负担。审判员  薄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慧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