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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肖之明与徐红亮、丁素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之明,徐红亮,丁素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171号原告:肖之明。被告:徐红亮。被告:丁素婧。负责人:冒建勋,总经理。原告肖之明诉被告徐红亮、丁素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肖之明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之明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肖之明负担。审判员  朱明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竞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