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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5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马某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5民初175号原告马某1,男,东乡族,生于1987年1月10日,农民,住和政县。被告马某2,男,回族,生于1981年5月7日,住和政县。被告马某3,男,回族,现年38岁,住广河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马某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二被告外出无法联系,于2016年5月20日裁定中止,2017年6月20日恢复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二被告为朋友关系,系某某农家院的合伙人。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原告在二被告的农家院务工,双方口头约定:二被告将厨房炒菜工作承包给原告,每月工资3万元,按月付清,可到后期,二被告拖欠原告部分工资53258元至今未支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拖欠原告工资53258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对所欠工资确认为50000元,被告马某2表示自愿支付所欠原告全部工资,与被告马某3无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某2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原告马某1劳务工资50000元。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原告马某1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生华审 判 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唐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