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戴秀英申请执行张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秀英,张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34号申请执行人:戴秀英,女,汉族,宝日希勒第一煤矿多种经营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张秀红,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秀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秀红自动履行,于2017年6月2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戴秀英20150元(借款20000元、诉讼费15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满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