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6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宏与王向平、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王向平,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赵宏,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王向平,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0237174P。法定代表人李命雄,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向平、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八十九万七千九百四十四元(其中本金二百八十万元、受理费二万八千四百元、保全费五千元、截至2017年6月20日迟延履行金三万三千八百一十元、执行费三万零七百三十四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卫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