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某与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303号原告崔某,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毕某,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原告崔某与被告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毕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呼晓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毅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