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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恢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华伟、罗先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恢853号孙华伟、罗先富:申请执行人孙华伟与被执行人罗先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台三小商初字第0027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华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先富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恢85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