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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王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303号原告:孙xx,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王xx,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孙xx与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孙胜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