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王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303号原告:孙xx,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王xx,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孙xx与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孙胜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