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辽0113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史殿林与左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殿林,左延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13民初115号原告:史殿林,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崔丽军,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左延香,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史殿林与被告左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左延香的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明确住址,致使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左延香的明确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殿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免收。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