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宋瑞杰与朱三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杰,朱三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128号原告:宋瑞杰,男,汉族,1988年6月7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朱三会,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上列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理。原告宋瑞杰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3万元欠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份,原、被告合伙做生意,2016年1月份商量散伙事宜,经过核算,被告同意返还原告3万元股金,并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被告的住址、电话号码,本院无法给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原告没有提交被告经常居住地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案不适合以公告的方式给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此,原告的起诉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瑞杰的起诉。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75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立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