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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执20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黎娜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娜,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3执20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黎娜,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盘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超应于2016年9月2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黎娜借款人民币750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9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0元、保全费人民币4270元由被执行人张超承担。因被执行人张超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娜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张超于2017年2月17日交款人民币40万元,上述款项已发放于申请执行人黎娜。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的或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