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忠喜与被执行人王长永、罗红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忠喜,王长永,罗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朱忠喜,男,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被执行人王长永,男,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被执行人罗红梅,女,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忠喜与被执行人王长永、罗红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忠喜以被执行人王长永、罗红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虹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