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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忠喜与被执行人王长永、罗红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忠喜,王长永,罗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朱忠喜,男,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被执行人王长永,男,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被执行人罗红梅,女,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忠喜与被执行人王长永、罗红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忠喜以被执行人王长永、罗红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虹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