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宁国飞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飞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84号申请执行人:宁国飞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宁国市宁国大道时代广场3幢1单元被执行人: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住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环西路;王永翔,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一三房头67号302室本院在执行宁国飞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国飞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翔支付执行款1017400.00元,现安徽惠云塑木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翔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毅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