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1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吕显光与被告辛久华、曾祥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显光,辛久华,曾祥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740号原告吕显光,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四合社区*组**号。被告辛久华,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福山社区*组***号。被告曾祥吉,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四合社区*组**号。原告吕显光与被告辛久华、曾祥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显光在本院依法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显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贵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