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吕显光与被告辛久华、曾祥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显光,辛久华,曾祥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740号原告吕显光,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四合社区*组**号。被告辛久华,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福山社区*组***号。被告曾祥吉,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四合社区*组**号。原告吕显光与被告辛久华、曾祥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显光在本院依法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显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贵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