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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丽芳与黄才火、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芳,黄才火,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海口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793号原告:王丽芳,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黄才火,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告: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兰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三路1196号安全部。法定代表人:朱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毅,该公司员工。被告:海口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39号。法定代表人:梁柏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南大道昌南大厦一层10号。负责人:赵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贤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芳诉被告黄才火、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海口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才火、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海口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芳撤回对被告黄才火、江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海口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由原告王丽芳负担。审判员  简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