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福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福康,男,1996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福康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得被告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福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福康与被害人胡某、张某甲同事,三人同住在乐山市市中区翠园街206号4楼的一间宿舍。2015年11月7日7时30分许,刘福康趁胡某、张某乙熟睡之际将二人手机窃走藏于自己床下,随即刘福康搬离该处,并将胡某手机拿走用于个人使用。2017年3月31日,胡某在乐山市市中区赛公桥“布鲁克林”网吧找到刘福康,并在刘福康处发现自己被盗的苹果手机,遂将其扭送至彭山路派出所。2017年4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手机,经乐山市市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6PLUSA152416GB手机价格人民币3622元。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返还给胡某。胡某于2017年4月10日出具了谅解书,对刘福康行为表示谅解。诉讼中,被告人刘福康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福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被害人胡某的陈述;案发现场方位图;手机购买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及意见通知书;指认现场图;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告人刘福康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福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福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福康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刘福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福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芮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玮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