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罗健与陈海青、李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健,陈海青,李桂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民初582号原告:罗健,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陈海青,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李桂荣,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原告罗健与被告陈海青、李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海青、李桂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海青、李桂荣偿还饲料款4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2013年6月12日,被告陈海青、李桂荣向原告购买饲料,欠款4580元。2016年2月7日,被告陈海青还款580元,尚欠40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被告陈海青、李桂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海青、李桂荣向原告罗健购买饲料,欠款4580元。2013年6月12日,被告陈海青、李桂荣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罗健饲料款4580元,大写肆仟伍佰捌拾元。2016年2月7日,被告陈海青还款580元,尚欠4000元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陈海青、李桂荣向原告罗健购买饲料未支付饲料款并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被告陈海青、李桂荣尚欠原告罗健4000元应当予以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青、李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健饲料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罗健已预交),由被告陈海青、李桂荣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