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巫立芳与成都佰鑫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立芳,成都佰鑫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310号原告:巫立芳,女,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成都佰鑫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张安国。原告巫立芳与被告成都佰鑫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巫立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巫立芳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