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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巫立芳与成都佰鑫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立芳,成都佰鑫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310号原告:巫立芳,女,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成都佰鑫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张安国。原告巫立芳与被告成都佰鑫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巫立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巫立芳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