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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4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郭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刑终2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 韩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