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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1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忠卫与苏三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忠卫,苏三耀,王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忠卫,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保德县东关镇新市场人,现住原籍。被执行人:苏三耀,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府谷县县城。被执行人:王支贵(王子贵),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保德县桥头镇桥头村人,现住保德县东关镇前湾。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审理期间已查封被执行人苏三耀在府谷县渐茂超越冶材有限责任公司石油支撑剂(陶粒砂)叁仟伍佰吨、查封被执行人苏三耀、王支贵(王子贵)在保德县国圆化工有限公司石油支撑剂(陶粒砂)贰仟吨。又查明被执行人苏三耀在府谷县渐茂超越冶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有铝矿石3000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府谷县渐茂超越冶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属于被执行人苏三耀的石油支撑剂(陶粒砂)叁仟伍佰吨、查封被执行人苏三耀在府谷县渐茂超越冶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铝矿石3000吨。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二、依法查封保德县国圆化工有限公司属于被执行人苏三耀、王支贵(王子贵)的石油支撑剂(陶粒砂)贰仟吨,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在查封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有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质押、赠送、使用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旭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