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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恢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安科化工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安科化工公司,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安科化工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楚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海霞,经理被执行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产业集聚区平原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牛玉民本院执行的安阳市安科化工公司申请执行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6)豫05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6101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晁震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