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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姚云萍与李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云萍,李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274号申请人:姚云萍,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李忠敏,女,193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姚云萍与被执行人李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