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遂宁全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毛三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遂宁全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毛三全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407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法人代表:周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加永,上海嘉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全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南路。法人代表:毛三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毛三全,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全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毛三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遂宁全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毛三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5元,减半收取计1732.5元,由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黎 莎人民陪审员 蒋 莉人民陪审员 乔大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伍 敏书 记 员 罗艾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