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霍明山申请李长志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明山,李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霍明山,男,住望奎县。被执行人:李长志,男,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明山与被执行人李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文良 更多数据: